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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租车对象 1、本中心对出租的汽车可以租赁给社团、企业、事业单位;外资机构;使领馆,以及具有驾驶资格的港、澳、台、外籍人士和广州市户口居民。 2、本中心采用会员制模式开展长短期租赁业务。会员可享受到特约车辆服务和一些社会化功能服务。 第二条:行驶范围 本中心租赁的车辆,公限于广东省范围内行驶。 第三条:本中心租赁的车辆,以二十四小时为一个基本租车日,平均每日行驶120公里,每超过一公里或超过一小时按不同的车种加收一定的费用(详见价格表),超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 第四条:本中心出租的车辆的所有权属本中心
第二章:租赁手续 第六条:租车申请 承租人在租车前,先填写《租赁汽车预约表》然后交到本中心营业部,待收到本中心发出的书面通知后,持下列证件和通知书到营业部签订租车合同租办理有关手续: 1、《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介绍信;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约定驾驶员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准驾车辆与所租车辆相同); 6、若居民租用车时须携带广州市户口簿和两人以上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港、澳、台和外籍人士携带护照及国际驾驶证到营业部办理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驾驶证。 第七条:签定合同 1、承租人超过本中心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上约定时间,三天不来本中心营业部办理有关租赁车辆手续,则视为取消租赁汽车预约。 2、由于事故,失窃等不属于本中心责任而不能租赁预约好的车辆种类时,可以租赁与预约不同的车辆种类(以下称“替代车辆”)。 3、如替代车辆的租赁费用超出或少于原来预约好的车辆租金时,以替代车辆的租金为准。 第八条:办理交费 1、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持合同到营业部开单,然后到财务室交付押金(说详见租赁车辆价格表),并预付部分租金。如用支票交款,须等款到本中心帐上后,方可提车。付款单位和承租人不一致时应附上付款单位的付款证明。 2、承租人必须按时交纳租金,每迟交一天,按每天迟交金额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二十天不交租金者,本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所租车辆并没收押金。 3、合同期内,如因政策因素或有关部门对车辆管理收费有调升变动时,本中心有权对租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租赁车辆 第九条: 本中心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按时提供技术性能良好,设备齐全证件有效齐全、加满汽油的车辆 第十条:承租人接车时,须与本中心工作人员共同验车后填写《待租车辆情况表》和《车辆交接登记表》,确认后则视为接收完毕。如接收的汽车或替代车辆与承租人要求不符,可取消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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