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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 第十一条:车辆辆正常维修、保养、年审和保险由本中心负责。租赁的车辆本中心每月安排一天时间定期检查保养;每年有二天时间安排年审。因承租人延误车辆的保养或年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在租赁期内,承租人要按《车辆使用手册》操作及保养。在出车前,必须作常规检查,如机油、刹车油、冷凝水、轮胎气压和灯光等,若发现问题,须速送中心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义务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车及其有关的证件,保持车身清洁直到归还本中心为止。如有遗失应即时通知本中心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允许有损害本中心租赁汽车所有权的行为。 1、对租赁的车辆不得转让、转租、销售、抵押及投资等任何侵犯本中心所有权行为。 2、不得将租赁的车辆进行营运、体育、军事、竞赛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晚腐蚀物品。 3、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任何违法乱纪活动。 4、承租人因经营不善关闭、停产、被兼并或破产时,除本中心外,其他债权人元权处理本中心租出的车辆。 5、未经本中心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所租车辆的车身颜色、形状,不得改装或加装车内结构。 第十五条:属承租人的责任人引致发生事故、损伤、死亡、遗失及被盗等时,承租人应向本中心如实报告并支持营业补偿费和损害赔偿金,规定如下: 1、车辆的证件及资料如有损缺、丢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和费用,同时还须承担自丢失证件之时起至补证完毕之日的全部租金。 2、承租人对发生事故的赔偿,承租人承担保险公司规定不予赔付的而实际需支出的费用,心脏承担因事故引起的刑事责任。 3、车辆被盗、被抢时,承租人要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金额赔偿给本中心;承租人还须承担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50%的租赁费用;办理索赔时承租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的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出险报告单等证。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承租作必须马上通知有关部门和本中心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七条:承租人自行负担租赁车辆的燃油、过桥费、保管费等消耗费用。 第十八条:承租人在租车期间,租赁汽车发生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都要马上向本中心报告事故的情况,并提供有关所需的资料证据。 第十九条:租赁车辆的修理如无特别的理由,要求在本中心指定的工厂进行,否则,承租人按所拆零件价的2。3倍赔款,同时须归还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章:租赁汽车发生故障的处理 第二十条:承租人在租车期内,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应马上停止驾驶,并通知本中心。同时,还应遵从本中心的指示。 第二十一条: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造成租赁车辆的损失,承租人则应马上通知本中心并将汽车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不能出租车辆或提供代租车辆时,本中心应立即通知承租人,本中心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章:保险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租赁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保险、盗抢险。 1、按照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汽车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实行限额赔偿,承租人须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所有费用。 2、如属承租人擅离事故现场,造成本中心无法向监理部门备案及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其一切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本中心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仅限于本中心所允许的驾驶员。 4、全车丢失,承租人须赔偿保险公司免赔部分和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的租费的50%费用。 5、索赔时,承租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如实填写机动车辆出险报告单。 6、承租人承诺并承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除上述险种外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购其他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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